票據到期日是指票據上明確記載的付款人應當履行付款義務的最后期限。它是初級會計考試“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章節(jié)的核心考點,與票據權利時效、追索權等知識點緊密關聯(lián)。
票據到期日的核心作用在于確定付款義務的時間節(jié)點和權利行使的起點。例如,某建筑公司開具一張“2025年9月30日付款”的商業(yè)承兌匯票,持票人需在此日期或之前提示付款,否則可能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這一規(guī)則體現(xiàn)了票據的“文義性”特征,是初級會計考生理解票據時效制度的關鍵切入點。
票據到期日的四大法定形式
1.見票即付
票據未記載具體付款日期,持票人可隨時要求付款。此類票據常見于小額即時交易,如現(xiàn)金支票。例如,某零售商收到一張見票即付的銀行匯票,持票后可直接向銀行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
直接約定具體日期作為到期日,適用于長期合同結算。例如,某工程公司開具“2025年12月31日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即為該日期。
3.出票后定期付款
以出票日為起點計算約定期限。根據《票據法》第一百零七條,按月計算時若出票日為月末(如3月31日),到期日為對應月份最后一日(如4月30日)。例如,某貿易公司簽發(fā)出票后90天付款的匯票,若出票日為2025年4月1日,到期日為2025年6月30日。
4.見票后定期付款
以承兌人見票日為起算點。例如,匯票記載“見票后60天付款”,若持票人于2025年5月1日提示承兌,到期日為2025年6月30日。
票據到期日的三大法律效力
1.權利時效起算點
持票人對出票人/承兌人的權利時效為到期日起2年(遠期票據)或出票日起2年(見票即付票據)。
追索權時效為被拒付之日起6個月,再追索權為清償后3個月。
案例:甲公司開具的匯票到期日為2025年9月30日,持票人乙公司于2027年9月1日起訴,因未超2年時效仍可主張權利。
2.付款義務強制節(jié)點
付款人需在到期日或之前完成支付,否則需承擔逾期利息(按日萬分之五計算)及追索責任。例如,某銀行因資金不足拒付到期匯票,需向持票人支付票款及利息。
3.票據流通規(guī)則依據
貼現(xiàn)、質押等操作均以到期日為基礎。例如,某企業(yè)持2025年8月15日到期的匯票申請貼現(xiàn),貼現(xiàn)息=票面金額×貼現(xiàn)率×貼現(xiàn)天數(shù)/360。